(2017)鲁1526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传旺、白观岭等与高唐国风大酒店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旺,白观岭,董云梅,曲立燕,孙连喜,高唐国风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方家私公司,聊城市威耐制衣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民初451号原告:王传旺,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原告:白观岭,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董云梅,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曲立燕,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原告:孙连喜,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唐国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湖滨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桑士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南方家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湖滨南路。法定代表人:杜方杰,该公司经理。被告:聊城市威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湖滨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建华,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原告王传旺、白观岭、董云梅、曲立燕、孙连喜与被告高唐国风大酒店有限公司、南方家私公司、聊城市威耐制衣有限公司、王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传旺、白观岭、董云梅、曲立燕、孙连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旺、白观岭、董云梅、曲立燕、孙连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传旺、白观岭、董云梅、曲立燕、孙连喜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军人民陪审员 潘玉祥人民陪审员 刘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彦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