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樵柯菁与张建庆、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樵柯菁,张建庆,赵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民初146号原告:樵柯菁,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权(系原告之公公),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建庆,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信用合作社职工。被告:赵亚利(系张建庆之妻),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商洛市商州区人民医院职工。原告樵柯菁与被告张建庆、赵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樵柯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更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建庆、赵亚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樵柯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2000元,该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4年以来共计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2分(即2%)。2015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偿还其中10万元借款及之前全部利息后,将双方的15万元的借条收回并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剩余5万元的借条,但其后被告再未归还过原告借款及其后的利息,以种种理由拖欠,并且于最近拒接原告电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建庆、赵亚利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樵柯菁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张建庆、赵亚利常住人口个人基本信息、原告向张建庆、赵亚利、张州三人分别发送催要借款的短信、原告与张建庆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客观、真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老家系同村,素有往来,相处和睦,彼此互相了解。2014年春节被告张建庆以其子张州经营的网吧需要更换设备及店面装修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利息月息2分,使用期限为1年,遂原告先后两次给付原告借款即第一次给付现金100000元、第二次给付现金50000元,共计150000元。每次被告张建庆在接收现金时均出具有借据。2015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张建庆对该2笔借款利息按月息2分自借款之日至2015年1月9日结算日期进行了结算并当即予以支付清。同时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收回了原始借款时出具的100000元、50000元两张借据,出具了现存的5万元借条1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樵柯菁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借款人张建庆(捺印)2015.1.9.”。同时口头约定利息亦然按月息2分计算,使用期限是半年至1年,不超过1年,使用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张建庆及其妻子赵亚利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的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关系是否合法,借条所载内容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借条所载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张建庆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基于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加之被告赵亚利无证据证明所负债务为张建庆个人债务,可认定该笔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借期利率约定月息2分即按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建庆、赵亚利共同偿还原告樵柯菁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从2015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按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张建庆、赵亚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天良人民陪审员 田万民人民陪审员 贾 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