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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志强,卓桂珠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4民终11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冰,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志强,男,汉族。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卓桂珠,女,汉族。以上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欢,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志强、卓桂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卡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黄志强、卓桂珠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逾期交房违约金卡都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2604.77元给黄志强、卓桂珠;二、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1、卡都公司分7期支付上述违约金,自2017年4月起至2017年10月,卡都公司每月25日前向黄志强、卓桂珠支付一期违约金,每月支付金额17514.97元。2、卡都公司未按时支付且逾期支付超过10日的,自第11日起,黄志强、卓桂珠有权要求卡都公司以逾期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黄志强、卓桂珠支付违约金,且黄志强、卓桂珠有权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执行剩余未付款项。三、利息除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外,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违约金支付完毕之日止,卡都公司根据未付违约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向黄志强、卓桂珠计付利息。该利息合计952.38元,卡都公司于支付最后一期违约金时向黄志强、卓桂珠支付。四、黄志强、卓桂珠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324元,由卡都公司承担,卡都公司于支付最后一期违约金时向黄志强、卓桂珠支付。五、如卡都公司与其他诉讼业主达成更加有利于业主的协议时,则其他更加有利于业主的协议同样适用于黄志强、卓桂珠。六、除本协议约定款项外,卡都公司就本案无需向黄志强、卓桂珠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89.5元,由由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发审判员 朱文春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