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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李平、王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李平,王义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937号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段西路,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400661864885F。法定代表人:李正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王义清,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王义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二被告价值5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并用担保人李忠河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北旺角广场(新天地广场)主楼188铺(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的房产1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因原告的申请错误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平、王义清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李平、王义清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忠河的位于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民主路北旺角广场(新天地广场)主楼188铺(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的房产1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