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显臣、杨秋宝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显臣,杨秋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250号申请执行人杨显臣。法定代理人史某。被执行人杨秋宝。申请执行人杨显臣与被执行人杨秋宝之间的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武民一初字第3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1250号执行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