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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隆回风雨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泰安开发区润林园艺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风雨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泰安开发区润林园艺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211号原告:隆回风雨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址: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横江社区二桥路28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立,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隆友信,男,汉族,1956年6月1日出生,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泰安开发区润林园艺场,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北集坡镇办事处张庄村***号。经营者:张德进,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原告隆回风���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泰安开发区润林园艺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风雨顺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014元,减半收取计350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肖 洪代理审判员  肖奇勇人民陪审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