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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青会、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青会,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3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会,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杨文会,女,199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谢吉人),董事长。上诉人杨青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初莲花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杨青会从易初莲花超市处以776元的价格购买了标注有“Золотой”等文字的玻璃瓶装饮品2瓶,结账时购物小票显示商品为百老客优质黄金野233770011。购买后杨青会发现上述商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一直未饮用。杨青会认为易初莲花超市上述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的食品,故诉至法院。另查明,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上粘贴的标签显示:名称为百老客优质黄金野牛伏特加、原产国白俄罗斯、灌装日期见瓶身上部、生产商JSCBrestDistillery《Belalco》、进口经销商郑州国际陆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经开区经北四路国际陆港园区。郑州国际陆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具备对外贸易资格,涉案产品系该公司2016年3月进口,经二连海关报关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庭审中,杨青会称在易初莲花超市处购买涉案产品时没有看到外包装,也没有发现促销人员,故没有向促销人员询问过该产品有无外包装,杨青会直接自货架上自行取下两瓶无外包装的产品到收银台结账,杨青会向本院提交购物小票一张、所购产品两瓶、购物视频光盘一张。易初莲花超市向本院提交:一、百老客优质黄金野牛伏特加产品标识,证明此份标识是经过海关检验认证合格的,应贴于产品包装盒上;二、进口商及销售商信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百老客优质黄金野是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部门合格进口并准予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原审法院认为,杨青会在处购买涉案产品时并未向易初莲花超市的工作人员询问核实该产品有无外包装,直接自货架上自行取下两瓶无外包装的涉案产品到收银台结账,现杨青会以在易初莲花超市处购买的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为由要求退款退货,易初莲花超市已提供证据证明该产品标签粘贴于外包装盒上、并提交进口商及销售商信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涉案产品是经过国家出入境检验部门合格进口并准予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因此杨青会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杨青会要求的十倍赔偿,对于销售者应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销售作为前提条件,杨青会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不适用十倍赔偿的规定。易初莲花超市辩称第二项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杨青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青会负担。宣判后,杨青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易初莲花超市是开放式自选商场,绝大多数商品包括本案商品是顾客按各自所需到收银台结账。易初莲花超市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进口过检验检疫许可的食品,并不能证明本案商品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易初莲花超市未按规定销售包装完好的食品,且根据指导案例,食品销售者负有保障食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我的诉请。易初莲花超市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中,杨青会以在易初莲花超市购买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主张十倍赔偿,但易初莲花超市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产品外包装盒上粘贴有中文详细标签,是经国家出入境检验部门合格进口、销售的产品。杨青会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青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