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晓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陈晓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93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99号凤翔新天地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559578487L。法定代表人:周闽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晓娟,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加生,福建岩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陈晓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同月22日,陈晓娟对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2017年4月19日,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月20日,陈晓娟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与陈晓娟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申请,是各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陈晓娟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福建省四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晓娟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审 判 员  田宝玲人民陪审员  罗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惠兰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