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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萍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81号被执行人关萍,别名“王燕”,女,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关萍因容留卖淫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关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关萍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其刑期至2017年9月10日止,现正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关萍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