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执恢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赣03执恢17号之一萍乡市新安工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的你公司申请执行钱桂芳、池平昌保密协议违约纠纷一案,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赣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钱桂芳、池平昌已向你公司履行债务349601元(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7530元)。申请执行费5026.91元已由钱桂芳、池平昌缴纳。你公司也认可本案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被执行人钱桂芳、池平昌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