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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与郭耀方、郭建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郭建义,郭耀方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207号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633。法定代表人郭建义。委托代理人郭建国,公司员工。。被告:郭建义,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郭耀方,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义、郭耀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尤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建义、郭耀方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晋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