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胜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雷智勇与李世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智勇,李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胜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雷智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李世贵,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8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3)川162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世贵所有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胜支行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3597.98元(大写壹万叁仟伍佰玖拾柒元玖角捌分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