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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卢凯与庞玉峰、庞裕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凯,庞玉峰,庞裕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645号原告:卢凯,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玉峰,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庞裕慧,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奎,日照岚山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卢凯与被告庞玉峰、庞裕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卢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凯的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按原告降低诉讼请求后的数额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