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孙佩与梁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佩,梁鹏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958号原告孙佩,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梁鹏程,男,198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佩与被告梁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佩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鹏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佩撤回对被告梁鹏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佩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鲍 汝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