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义某与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某,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79号原告:义某,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公司职工。被告:路某,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义某与被告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义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7元,减半收取2733.5元,由原告义某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