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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义某与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某,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79号原告:义某,山西北方兴安化学工业公司职工。被告:路某,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义某与被告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义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7元,减半收取2733.5元,由原告义某负担。审 判 长  成 勇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振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