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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金奎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金奎,何阳发,何炳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燕静,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金奎,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何阳发,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炳先,女,汉族,1956年3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金奎、何阳发、何炳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何阳发有银行股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何炳先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何阳发开设在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股金以2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何炳先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红星路分理处上的存款以2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华成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小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