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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2085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085号原告: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78号637号。法定代表人:杨建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明远,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钟爱民,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嘉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