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绍文、周智勇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绍文,周智勇,王冬国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终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毕绍文,男,彝族,1966年7月16日生,农民,住临沧市凤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智勇,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生,云南省普洱市人,个体工商户,家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现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被上诉人王冬国(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3年6月28日生,湖南省祁阳县人,个体工商户,家住湖南省祁阳县,现住临沧市耿马自治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泉,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毕绍文因与被上诉人周智勇、王冬国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民初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毕绍文没有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毕绍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世兰审判员  龙 伟审判员  赵艳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保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