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瑞明、章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明,章金良,张宝玉,毛文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黄瑞明,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章金良,男,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宝玉,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毛文选,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黄瑞明与被执行人章金良、张宝玉、毛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人1256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遂于2017年3月1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多次调查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