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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7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永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7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永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民初285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永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永山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永山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永山(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2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