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静与姚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女。被执行人姚代贵,男。申请执行人刘静与被执行人姚代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陕0728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确定:“二、被告姚代贵赔偿原告刘静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77000元,减去已垫付的32000元,实际再赔偿45000元,以上赔偿定于2016年11月20日前一次付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姚代贵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刘静于201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代贵已将45000元赔偿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刘静,刘静自愿向本院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当事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8民初3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由姚代贵赔偿刘静各项损失45000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决定收取执行申请费200元,申请执行人刘静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