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马军与王家龙、叶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王家龙,叶增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957号原告:马军,男,1967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家龙,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叶增英,女,50岁左右,汉族,住址。原告马军诉被告王家龙、叶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增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军撤回对被告叶增英的起诉。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军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