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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琦,陈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864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经营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俞斌。委托代理人李彩娥。被告罗琦,住上海市闵行区天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被告陈萍,住上海市闵行区天山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琦、被告陈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本院开具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前,以被告已给付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给付物业管理费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姜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