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450号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周至县某某镇。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