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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辖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北京阑鼎超文化商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辖82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北京阑鼎超文化商务中心诉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石淑萍系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园区运营部部长,且为本案所涉合同的直接经办人,符合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要求,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园区运营部部长,且为本案所涉合同的直接经办人石淑萍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属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的情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于北京阑鼎超文化商务中心诉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北京阑鼎超文化商务中心诉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北京阑鼎超文化商务中心诉北京北电科林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代 理 审 判 员   孙玉宁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祁哲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