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光胜与承德县岔沟乡人民政府其他纠纷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胜,承德县岔沟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1行初13号原告陈光胜。被告承德县岔沟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田雄,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胜诉被告承德县岔沟乡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中,原告陈光胜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光胜负担。审 判 长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辛 蕊人民陪审员 雒李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