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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廉玉立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玉立,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24号原告:廉玉立,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珠,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户籍。原告廉玉立与被告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玉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建人民陪审员  毛兴国人民陪审员  梁军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