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廉玉立与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玉立,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024号原告:廉玉立,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振珠,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户籍。原告廉玉立与被告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玉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建人民陪审员 毛兴国人民陪审员 梁军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