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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葛权与王洪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权,王洪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732号原告:葛权,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洪玲,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权与被告王洪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