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葛权与王洪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权,王洪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732号原告:葛权,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洪玲,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权与被告王洪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花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