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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邵印刚与被告李华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印刚,李华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506号原告:邵印刚,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华韵,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邵印刚与被告李华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邵印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印刚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邵印刚负担。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