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邵印刚与被告李华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印刚,李华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506号原告:邵印刚,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李华韵,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邵印刚与被告李华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邵印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印刚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邵印刚负担。审判员 李作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