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胡炳芳与张积广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炳芳,张积广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808号原告:胡炳芳,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家贵,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积广,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胡炳芳与被告张积广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积广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 仑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