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聪芝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聪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388号罪犯李聪芝,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李聪芝犯故意杀人罪、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聪芝犯故意杀人罪罪、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聪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月6日,罪犯李聪芝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聪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聪芝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