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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陈远学申请执行杨大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学,杨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远学,男,汉族,1947年8月16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杨大海,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陈远学与杨大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大海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