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善玉,刘俊红,卢财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41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成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善玉,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俊红,女,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卢财州,男,195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荣成市。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513号民事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财州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扣划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龙延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