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美惠与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惠,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249号原告:王美惠,女,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富,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南路28号第六层(3)-(4)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645365992。法定代表人:何忠。原告王美惠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美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三水区御湖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御澳湾豪庭认购书》无效;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9日,原告经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介绍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新政路12号御澳湾豪庭5座508房产,双方签订《御澳湾豪庭认购书》一份(合同编码:0000248)。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0000元,被告亦出具《收据》确认收款。经查,上述房产至今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被告及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上述认购书无效,被告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1、《御澳湾豪庭认购书》(合同编号:0000248)一份,证明2017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新政路12号御澳湾豪庭5座508房产。2、POS机刷卡单一张、收据一份,证明2017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3、佛山市权威房地产网公示信息五页(打印件),证明涉讼房产未取得预售许可,属于暂不允许出售的商品房。经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为原件,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反映案件事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虽为打印件,但可反映在原告起诉前佛山权威房地产网显示涉讼房产属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限制房产,被告没有到庭质证,亦没有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御澳湾豪庭认购书》(合同编码:0000248)一份,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新政路12号御澳湾豪庭5座508房产,建筑面积87.8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4.44平方米,认购价699472元,签订本认购书时,原告应支付定金50000元;付款方式为首期付30%,即219472元含定金,于签订认购书7日内付清,并于当天内到被告现场售楼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期银行按揭480000元,在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到银行办理好按揭手续。关于定金罚则的约定为:原告须依前述付款约定缴付购房楼款以及购买该物业所需的一切有关费用及税项。如原告中途悔约或单方面解除本认购书,被告有权解除本认购书,且定金不予退回并可以不通知原告而将该物业另行出售;被告若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无故解除本认购书的,应双倍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原告在签订上述认购书当天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000元的定金收据。至原告起诉时,涉讼房产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本院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预售契约或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御澳湾豪庭认购书》,系双方就彼此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该协议虽对所购商品房达成初步的意向,并对商品房的基本状况、总价款、付款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日期等其他主要内容并未明确约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原告仅支付了定金,并没有支付相应的购房款,故该认购书不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属于预约合同,故本案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虽然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尚未取得涉讼房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关于预售许可证明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是双方订立预约合同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前签订的预约合同即认购协议并非当然无效。原、被告签订的《御澳湾豪庭认购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内容合法、属于有效合同。现原告以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诉请确认双方签订《御澳湾豪庭认购书》无效,并据此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美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伟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欧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