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强与被执行人王建文代金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强,王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123号申请人吕强。被执行人王建文。申请人吕强与被执行人王建文代金卷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4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意见且已履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1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贵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