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翟伟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翟伟生,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郑州锦联雅服饰有限公司,周新,王静,周雪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翟伟生,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负责人:韩光聚,行长。原审被告:郑州锦联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1号楼13层1306号。法定代表人:翟伟生。原审被告:周新,女,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王静,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审被告:周雪骏,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翟伟生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原审被告郑州锦联雅服饰有限公司、周新、王静、周雪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翟伟生于2017年4月21日以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及原审被告郑州锦联雅服饰有限公司、周新、王静、周雪骏已经达成和解并已经签署和解协议、提起上诉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翟伟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伟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223元,减半收取40611.5元,由上诉人翟伟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亚玲审判员 张 晔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