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志恒依与李林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志恒,李林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任志恒,男,汉族,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李林知,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任志恒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472号申请执行李林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志恒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2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