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5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XX与盛芳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盛芳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5921号原告:XX,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盛芳芳,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彦,重庆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与被告盛芳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