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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与陇西县喜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宇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陇西喜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宇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燕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财保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住所地: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景家桥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211222255713144。负责人田爱林,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陇西喜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陇西县文峰镇宝凤路西侧和雅居商住楼一层1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239721556XY。法定代表人马自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临洮宇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洮县洮阳镇文峰东路仁和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082398680W。法定代表人何燕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燕飞,男,汉族,1989年11月4日出生,甘肃陇西县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因被申请人陇西喜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宇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陇西喜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宇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燕飞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以其所有的位于陇西县巩昌镇北大街石头巷口的陇房权证巩字第116**号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陇西喜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洮宇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何燕飞名下的银行存款及部分财产,以上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名下位于陇西县巩昌镇北大街石头巷口的陇房权证巩字第116**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西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史宏伟审判员  秦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