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程如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程如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71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程如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程如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