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宏伟与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伟,杨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64号原告张宏伟,男,51岁,汉族,市民,现住卓资县。被告杨泽林,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张宏伟诉被告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宏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审判员 高彦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