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陆水河航电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长沙市。被执行人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住赤壁市赤壁大道三国赤壁旅游文化公园9区113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华。本院在执行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天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所欠的代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赤壁执字第9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尹华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