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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纲要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纲要,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何纲要。被执行人: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纲要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平名下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XX号西X栋XXX的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