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纲要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纲要,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何纲要。被执行人:王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纲要与被执行人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平名下有房产。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位于荆门市长宁大道XX号西X栋XXX的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