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宗帅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6刑初5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宗帅,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唐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8月24日被逮捕。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宗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宗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宗帅先后驾驶奥迪轿车和雅阁轿车各一辆,无故撞击停在高唐县官道街“开源网吧”门外的五辆轿车。期间,被告人赵宗帅无故毁坏高唐县金缘礼品商行的卷帘门和玻璃门。案发后,经高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五辆轿车价值为人民币(下同)34930元,被损毁的卷帘门、玻璃门价值1897元,总价值36827元。另查明: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赵宗帅到高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赵宗帅赔偿了被害人周某、吴某、蒋某、高某、贾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宗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作案工具奥迪Q5和雅阁轿车各一辆、被损毁车辆以及金缘礼品商行卷帘门被损坏的照片,书证高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警三中队出具的说明、鱼邱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监控提取说明、扣押物品凭证、被害人周某等五人的谅解书、赵宗帅的本地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证人王某、郝某、张某、刘某、董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韩某、周某、吴某、蒋某、高某、贾某的陈述,高唐县价格认证中心聊高唐价鉴字〔2016〕〈S〉36、37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高唐县公安局在“开源网吧”和“金缘礼品商行”提取的监控录像光盘,被告人赵宗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宗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宗帅投案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损毁车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宗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占左人民陪审员 林立华人民陪审员 崔长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恒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