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81执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张南永水利行政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水利局,张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105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叶盛寿,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水伟,漳平市水利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南永,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水利局与被执行人张南永水利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漳平市水利局作出的(漳水)罚字[2015]第02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南永主动停止采砂,采砂机具已被拆除,违法行为已得到遏制。现场的采砂机具亦已灭失。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止采砂,采砂机具已被拆除,其违法行为已经得到遏制。现场的非法采砂机具已经灭失,拟没收的对象已不复存在,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水利局(漳水)罚字[2015]第026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案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