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韦佳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韦佳下,韦于节,韦遗夫,韦遗水,韦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鞍山路37号。负责人:郭光荣,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韦佳下,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韦于节,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韦遗夫,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韦遗水,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被执行人韦遗科,男,1977年4月5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佳下、韦于节、韦遗夫、韦遗水、韦遗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佳下、韦于节、韦遗夫、韦遗水、韦遗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355元,执行费20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佳下、韦于节、韦遗夫、韦遗水、韦遗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韦佳下、韦于节、韦遗夫、韦遗水、韦遗科银行、车辆、房产、地产信息,但均无信息记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文军审 判 员 雷德科代理审判员 陶玉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饶刘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