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8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仕体与云南朔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体,云南朔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8295号原告:吴仕体,男,1994年3月6日出生,贵州省盘县人。被告:云南朔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润城小区XX幢X单元XXXX号,注册号530112100168073。原告吴仕体与被告云南朔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因原告吴仕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仕体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长 罗 玮审判员 徐 静审判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