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力暧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民,力暧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21民初301号支持起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原告:刘建民,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仪封乡耿庄村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力暧仁,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居民。原告刘建民与被告力暧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银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力暧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力暖仁尽快给付工资108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到6月,力暧仁雇佣刘建民在交城林兴苑小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做土建工,刘建民除已领取的劳动报酬外,力暧仁还欠刘建民1080元未支付,力暧仁出具了欠据。力暧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3-6月,力暧仁雇佣刘建民在交城林兴苑小苑小区和成村村委会服装厂做土建工,力暧仁支付刘建民部分工资。2015年3月19日,力暧仁签字确认欠刘建民1080元。以上事实,有刘建民提供的工资表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力暧仁雇佣刘建民做土建工,在刘建民提供劳务后,力暧仁应当按约定给付报酬。力暧仁签字确认欠刘建民工资1080元,应当按此支付刘建民工资。刘建民要求力暧仁给付工资108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力暧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刘建民劳动报酬108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力暧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