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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祥与被执行人金海月、崔娟顺、吴文成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祥,金海月,崔娟顺,吴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祥,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执行人:金海月,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崔娟顺,女,1933年4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吴文成,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祥与被执行人金海月、崔娟顺、吴文成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继祥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05执民初8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郝晓琳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政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