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峰华与高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华,高贵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552号原告王峰华,女,38岁,1978年10月15日,汉族,教学人员,系濮阳市华龙区,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诉讼代理人张现足,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贵梅,女,汉族,地址:濮阳县,本院在审理王峰华诉高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管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