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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峰华与高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峰华,高贵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552号原告王峰华,女,38岁,1978年10月15日,汉族,教学人员,系濮阳市华龙区,地址:濮阳市华龙区,诉讼代理人张现足,法律工作者。被告高贵梅,女,汉族,地址:濮阳县,本院在审理王峰华诉高贵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高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管艳茹 微信公众号“”